用最严密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一)
用最严密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
——兴安盟法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体系建设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APEC蓝”“美丽中国”这些广为人知的词汇背后,是习近平总书记自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各类场合超过60次有关生态文明的讲话、论述和批示。让山川林木葱郁,让大地遍染绿色,让天空湛蓝清新,让河湖鱼翔浅底,让草原牧歌欢唱,这是建设美丽中国的美好蓝图,更是共圆中国梦,实现永续发展的根本要求。
随着法院专门化的逐步推进,各级院都纷纷构建起包括审判机构、审判机制、审判规则、审判理论和审判团队“五位一体”的环境资源审判体系,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在年初制定了环资案件十项重点要求,深化“三审合一”审判机制,并以司法生态修复为依托。近日,盟林业局共建司法生态修复基地框架协议初步约定,预计在2018年秋季正式投入使用。
8月8日上午,兴安盟中院召开全盟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视频)推进会,总结回顾年初中院党组确定的环资审判十项重点工作推进情况,并通报了盟内环资审判司法保护4件典型案例。
案例一: 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扎赉特旗某镇某村根据招商引资政策,于2011年6月29日至7月8日将本村西北10公里处的部分土地采石采矿权进行公开挂牌出让,由张某为法定代表人的某某采石厂竞得并签订了采矿权出让受让合同。2011年7月1日,张某同某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采石厂租赁合同,租赁面积5000平方米,期限2011年7月1日至2014年7月1日,租赁费20万元。张某为建厂堆放材料、电力安装等需要,又与某村民签订土地租赁合同,该村民将其承包的10亩退耕还林地转包给张某,使用期限3年,使用费共计10万元。张某按合同交齐了租赁费、使用费。该采石厂于2011年9月1日取得了采矿许可证,并办理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但未生产。2012年5月1日,张某及合伙人与季某某签订了碎石生产加工承揽合同,将采石生产权转包给季某某,季某某生产数月后停产。经鉴定,该采石厂占用宜林地70亩,占用退耕还林地10亩。2015年4月14日,该采石厂被注销。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裁判结果】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4日作出(2016)内2223刑初410号刑事判决:张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宣判后,张某上诉:请二审法院查清事实,依法改判,对上诉人免予刑事处罚。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8日作出(2017)内22刑终117号刑事判决:一、维持扎赉特旗人民法院(2016)内2223刑初410号刑事判决的定罪及罚金部分。二、撤销扎赉特旗人民法院(2016)内2223刑初410号刑事判决的量刑部分。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免予刑事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中,张某应招商引资政策,通过竞拍取得采矿经营权,又办理了相关手续,因对采矿区域地貌认知模糊,导致越界占用宜林地。二审中,经释明法律,张某认识到其行为的违法性,认罪悔罪,且在二审中经当地村民代表会议通过,与村委会签订了异地补植协议,作出承诺并同意由林业部门监管,二审对其免予刑事处罚。本案是我盟两级法院审理环资案件异地修复的第一案,具有典型意义。 (本版稿件作者 吴琼 刘畅 温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