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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最严密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二)

        2018-08-21 08:36:39来源:兴安日报  编辑:纪梦阳

        用最严密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

        ——兴安盟法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体系建设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APEC蓝”“美丽中国”这些广为人知的词汇背后,是习近平总书记自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各类场合超过60次有关生态文明的讲话、论述和批示。让山川林木葱郁,让大地遍染绿色,让天空湛蓝清新,让河湖鱼翔浅底,让草原牧歌欢唱,这是建设美丽中国的美好蓝图,更是共圆中国梦,实现永续发展的根本要求。

          随着法院专门化的逐步推进,各级院都纷纷构建起包括审判机构、审判机制、审判规则、审判理论和审判团队“五位一体”的环境资源审判体系,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在年初制定了环资案件十项重点要求,深化“三审合一”审判机制,并以司法生态修复为依托。近日,盟林业局共建司法生态修复基地框架协议初步约定,预计在2018年秋季正式投入使用。

          8月8日上午,兴安盟中院召开全盟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视频)推进会,总结回顾年初中院党组确定的环资审判十项重点工作推进情况,并通报了盟内环资审判司法保护4件典型案例。
         

        案例二: 破坏国家林木资源案

          被告人薄某某,曾因犯盗伐林木罪,于2016年被乌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00元,对违法所得1500.00元予以追缴。同年7月,薄某某购买了乌市某林地内的树木,并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将林地内树木采伐332棵。经乌市林业局调查核算,采伐林木立木蓄积69立方米。2017年,薄某某又与王某某签订买卖合同购买其林地内杨树19棵,同样在无证的情况下擅自将树木采伐。经鉴定,采伐林木立木蓄积4.7804立方米。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薄某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且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伐林地内购买的树木,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被告人薄某某的刑事责任。因薄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对前罪和后罪并罚。

          【裁判结果】

          乌市法院认为,被告人薄某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且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伐林地内购买的树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依法应予惩处。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薄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依法撤销缓刑,对前罪和后罪数罪并罚。综上,根据本案被告人薄某某的犯罪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2016)内2201刑初72号刑事判决第一项“被告人薄某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已缴纳)”的缓刑部分。二、被告人薄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加前罪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决生效后立即执行)。薄某某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典型的破坏国家林木资源案件。上诉人从事木材加工业,明知滥伐林木的法律后果,却利欲熏心,铤而走险,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主观恶性深,应予严惩。近年来滥伐、盗伐林木案件数量不断增加,一些人屡教不改,心存侥幸,严重破坏了自然资源及国家林业管控秩序。该案撤销缓刑、数罪并罚的判决,有利于提升保护林木资源的法律意识,提升司法的震慑力,体现打击的力度,具有较强的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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