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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兴安盟维权典型案例及消费警示

        2020-03-30 05:33:57来源:兴安日报  编辑:纪梦阳

          宣传保健品治病坑老人

          2019年9月24日,消费者举报称乌兰浩特市爱国办事处附近某超市内有聚集宣传活动。五一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到举报后立即对该超市进行检查,发现该超市以通过发放免费鸡蛋、日用品及体验卡等方式吸引老年人到店听“健康讲座”。在“健康讲座”上,通过播放一些严重疾病的视频和相关产品的视频,配合讲师的讲解,宣传自己所售的亚麻籽油、纳豆激酶、海兰鑫牌蜂胶软胶囊等产品能预防、治疗多种疾病。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五一市场监督管理所工作人员当即对该超市的相关涉案工具、账目及产品实施了扣押。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经营行为,并对其进行了相应的罚款。

          消费警示:保健食品不是药品,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保健功能要看外包装上的功能与宣传说明书是否一致。目前,我国审批的保健食品一共有27种保健功能,除这27种功能以外,宣称的其他任何功能都是非法虚假宣传,消费者购买时要注意辨别。国家批准上市的保健食品外包装左上角有个像蓝色小草帽的标识,在蓝帽子下面印有“国食健注G+4位年代号+4位顺序号”的批准文号。一个产品一个批准文号,如发现不同的两类产品有同一个批准文号,肯定有一个或两个都是假的。

          虚假种子广告险坑农

          2019年12月4日,消费者举报称在乌兰浩特市某农资经销中心,大肆销售宣传“鸿源6”“早熟超稻”等种子积温25550度、131天,圆粒型、平均每穗大约27厘米。经调查核实该经销中心销售“早熟超稻”种子广告涉嫌含有虚假及误导消费者内容的广告。经调查核实后,确定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乌市市场监管局对该经销中心进行了行政处罚,责令该经销中心经营者张某立即停止发布违法虚假广告,并对其处以相应的罚款。

          消费警示:对于夸大其作用的广告要谨慎购买,慎重选择购买场所,要到有固定场所、证照齐全的农资经营单位购买。认真查验包装标识,不购买散装种子、农药和化肥。购买时索要有经营单位公章的信誉卡、保修卡及购物凭证,并要求清楚地标明购买时间、产品名称、数量、等级、规格、型号、价格等重要信息。不要接收个人签名的字据或收条。注意留存种子、农药、化肥外包装和少量原品。

          哄抬防疫物品价格依法严惩

          2020年1月31日,消费者举报称乌兰浩特市某大药房将进价10元/个的口罩,分别以15元/个至35元/个不等的价格销售,购销差价(加价率)达到50%至250%;同时,在启动内蒙古自治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间,在微信群发布消息使用“10万库存转眼即逝”“原材料滤棉上浮10倍,排队等原材料、每两小时价格浮动一次”等紧迫性用语推高商品价格预期。经调查,该药房违反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乌兰浩特市市场监管局依据执法程序,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散布涨价信息、大幅度加价销售口罩行为,并做出罚款人民币35万元的行政处罚。

          消费警示:在非常时期要理性购物,切勿盲目囤积物品加剧市场紧缺,给一些不法商贩哄抬价格创造机会。同时在购买商品时,保留好有效凭证,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供证据。建议广大群众积极监督,发现串通涨价、哄抬价格或者其他各类价格违法行为的,及时拨打12315举报电话进行举报投诉。

          未按规定明码标价 受5000元行政处罚

          2020年1月29日,消费者举报称扎赉特旗某果蔬批发店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以每市斤5元的高价销售萝卜。2020年1月30日,扎赉特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批发店进行检查中发现,该批发店销售的萝卜虽然不构成哄抬价格的行为,但是该批发店销售的包括萝卜在内的所有商品都没有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的公告》第一条的规定明码标价,并且该批发店经营人的亲属拒绝、阻碍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对该批发店做出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消费警示:建议消费者购买商品要注意查看标价签,确保质价相符,并要注意实际销售价格是否与标价签内容一致。在选择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应索要正规发票并保存好,以利于责任认定及索赔等。

          销售三无产品吞下罚单

          2019年6月26日,接到消费者举报,兴安盟市场监管局执法稽查局执法人员到乌兰浩特市某汽配商行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汽配商行销售的部分汽车配件无厂名、厂址及出厂检验合格证明。该当事人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查处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查处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三千元整。

          消费警示:消费者更换汽车零配件,有权要求维修店提供可追溯、可查询的正品配件。同时应该确认所更换零配件的厂家信息,包括:厂名、厂址、联系方式、厂家资质等,以确保该配件系正厂正品,非山寨仿冒品;查看配件包装上的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认证标志;确认配件三包承诺,在一定的使用年限或使用公里数内包修、包换、包退。

          销售无检疫合格证明商品受处罚

          2020年2月8日,突泉镇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夜间巡查中,发现振兴市场某鲜鸡店正在使用的冰柜内存放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速冻分割鸡产品28袋。当事人不严把进货关,销售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速冻分割鸡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及时终止违法行为,符合可以依法减轻处罚的条件。最后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经营行为,没收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速冻鸡产品,并处以相应的罚款金额。

          消费警示:消费者选购畜禽肉时,应选择证照齐全、管理规范的商场、超市和农贸市场等场所购买,并索取发票、购货小票等凭证。购买猪肉时,要注意查看“两证两章一报告”(即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动物检疫验讫印章、肉品品质检验验讫印章及非洲猪瘟病毒检测报告);购买牛肉、羊肉、禽肉等其他畜禽肉时,要注意查看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与动物检疫验讫印章。注意不购买或自行宰杀活禽,不购买来源不明的畜禽肉,不购买感官异常的畜禽肉。

          查处私自制售假药 移交公安机关

          2019年5月18日,科右前旗市场监管局联合相关部门对科右前旗某中医诊所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诊所室内存有“草果-4”等药品及制药工具。经调查,该诊所医师包某为该中医诊所的实际经营者,证件持有人色某未参与经营。自2018年10月起,包某按照蒙药配方自己购进中药材并制丸、制剂,但其并未持有《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当天执法人员共在诊所内查获蒙药“古日古木-13(主治肝胆疾病)”130克、“乌力吉-18(主治妇科疾病)”160克、“散布拉(主治风湿)”10克等49个品种,共计29084克。前旗市场监管局当场对相关制剂、药品及相关物品予以扣押。当事人包某未合法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不具备药品生产、经营及使用资格,不具备生产、销售药品资格且生产、销售其本人自制蒙药制剂,数量较大,并可能已经导致危害人体健康的严重后果,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规定,前旗市场监管局已按程序将此案移交科右前旗公安局继续办理。

          消费警示:消费者在购买使用药品或院内制剂时,要查验药品或院内制剂包装上是否有国家药监局或者省级药监部门批准的文号或者备案登记号,如无相关文号或者备案登记号,则表明该药品或制剂为非法生产。

          勿购买全“洋文”标注预包装婴幼儿奶粉

          2019年10月28日,科右中旗市场监管局在某母婴生活馆检查时发现,其销售的进口预包装婴幼儿奶粉无中文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该局决定没收涉案预包装食品违法所得款。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及时终止违法行为,符合依法减轻处罚的条件,最后决定没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涉案违法所得款,并处以相应的罚款金额。

          消费警示:消费者在购买进口产品的过程中要谨慎查看产品的检验检疫证明及中文标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进口预包装食品必须粘贴中文标签,且中文标签上应列明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原产国或地区、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方法、进口商或经销商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及营养成分表等内容。 (李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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