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未按约定期限还款? 民法典有说法
2022-02-28 08:24:57来源:兴安日报 编辑:纪梦阳
兴安日报记者 王敏 通讯员 苏日娜
近日,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王某向金某借款13000元,该款双方未约定还款时间,金某多次索要欠款,王某以没钱为由拖延,金某无奈诉至扎赉特旗人民法院。一审法院认为,金某以微信转账的方式借给王某13000元一事无异议,且金某提供一张微信截图和一张转账清单明细的复印件加以证实,而王某以没钱为由至今未清偿。由此认定金某与王某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一审法院判决:王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金某13000元。王某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并无不当,该院予以认可,王某与金某之间13000元的借贷关系成立,王某应及时履行返还借款义务,故维持了一审判决。
以案释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的规定,王某对金某所称的其以微信转账的方式借给王某13000元一事无异议,但没钱不是不还钱的理由。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不能确定还款期限的,出借人可以随时要求借款人返还欠款,王某应及时履行返还借款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