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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盗窃男友亲属财物 取得谅解判处缓刑

        2022-11-23 10:03:00来源:法治日报  编辑:纪梦阳

          法治日报记者 王春

          法治日报通讯员 张建芳

          网络消费平台弹出远超消费的账单,一查竟然毫无痕迹。亲人首饰接连丢失,一看监控完全没有头绪,这究竟是什么原因?近日,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男朋友及亲属财产的盗窃罪案件,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李某某与应某是一对情侣。2021年3月,趁男友应某去洗澡间隙,李某某打开应某的手机向自己账号转账100元。由于不知晓应某的支付密码,李某某通过短信验证码形式进行验证。此后,尝到甜头的李某某陆陆续续盗刷应某的账户,并在事成后将相关转账记录予以删除。

          同年5月,应某的姐姐发现家中金首饰不翼而飞,遂报警。

          经调查,民警发现作案人员系应某女朋友李某某。李某某将盗窃取得的黄金首饰以人民币16750元的价格拿去金店转卖。经鉴定,被盗的两个黄金手镯及一条黄金项链总价值人民币17480元。

          案发后,应某表示不要求被告人李某某赔偿,并对李某某予以谅解;李某某赔偿应某的姐姐人民币16750元,取得其谅解。

          永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时取得被害人谅解,决定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最终,永嘉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

          法官庭后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本案中,虽然李某某盗刷的是男友的账户,但如果数额较大同样也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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