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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求复婚禁止恋爱 限制自由协议无效

        2022-11-25 09:04:39来源:法治日报  编辑:纪梦阳

          法治日报记者 潘从武

          法治日报通讯员 库泥沙 付肖

          当爱情遇上“恋爱协议”,“恋爱协议”真的可以保障爱情吗?“恋爱协议”是否有法律效力?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禁止恋爱协议”引发的诉讼案件。

          甲某的前夫丙某与乙某系恋爱关系。因恋爱期间丙某对乙某有殴打行为,两人就此事在当地派出所进行调解,达成丙某赔偿乙某1万元的调解协议。

          甲某在知晓此事后,在想与前夫丙某复婚为目的前提下,与乙某取得联系,表示要与乙某签订一份“禁止恋爱协议”,乙某表示同意。两人在协议中约定:甲某与丙某当场将1万元现金赔偿给乙某,而乙某要承诺今后与丙某不再有任何来往及一切联系,若双方再有联系,丙某将自愿向甲某偿还赔偿所得的1万元。签订协议当天,甲某向乙某转账支付1万元。

          不久后,甲某发现乙某与丙某在饭馆里一起吃饭,故以乙某违反双方“禁止恋爱协议”中的约定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乙某赔偿1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甲某与乙某的“禁止恋爱协议”侵犯了被告乙某的人身自由,违反了我国关于公民人身自由的法律规定,因而该合同应属无效。此外,民法典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禁止恋爱协议”不属于民法典调整的范围,即便甲某以要与前夫丙某复婚为目的而禁止被告与前夫谈恋爱,也属于道德的调整范畴,不在法律的强制范围内。因此,本案“恋爱禁止协议”中的赔偿款虽以合同的形式存在,但不属于合同之债。

          据此,法院认定甲某与乙某对禁止乙某的恋爱自由的约定不发生效力,遂驳回了甲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法官庭后表示,婚姻事关每个家庭的幸福、未成年人的成长,甚至社会的和谐稳定,法律对忠诚于婚姻的一方有着明确的保护态度。婚姻关系一旦出现裂缝,理应用合法合理的方式去应对。挽救婚姻的方式有很多种,但试图用“协议”给自己的将来换取保障,最终只可能适得其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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