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售卖有毒油条 判刑罚金公开道歉
法治日报记者 王莹
法治日报通讯员 陈凯龄
近日,福建省南平市顺昌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宣判一起由“毒油条”引发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据了解,这是顺昌县首例被告人因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的公共利益损害而进行适当补偿的案件。
法院查明,郭某官在顺昌县某乡镇经营一家小吃店。2021年9月至11月间,郭某官为使售卖的油条口感更加酥脆,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宣传告知不能在油条中添加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的情况下,仍故意为之。经检测,郭某官店内制售的油条内铝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8.13倍,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后,顺昌法院组成七人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审理,并邀请了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食品经营者、消费者等各界代表到庭旁听。庭后,合议庭结合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及认罪态度,召开会议专门对该案的定罪量刑进行探讨。
最终,被告人郭某官因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同时,郭某官与县检察院达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公益调解协议:于调解协议生效后十日内在市级或其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判决后,被告人郭某官后悔不已,并在法院释法说理和帮助引导下自愿向县消委会提供2万元作为对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补偿。目前,该款已全部用于由顺昌法院牵头主办的食品安全网络有奖答题活动。
法官说法
法官庭后表示,刑法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顺昌法院通过创新公益诉讼中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责任承担方式,引导被告人主动承担社会责任以弥补造成的损害,引导公众树立良好的食品安全意识,为社会治理发挥了更大的公益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