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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介出售业主信息 退交所得判处刑罚

        2023-01-09 09:07:23来源:法治日报  编辑:纪梦阳

          法治日报记者 赵红旗

          法治日报通讯员 张传新

          房子刚领到钥匙,就接到推销装修的电话;新房还在装修中,就接到要不要出售的电话……公民个人信息是如何被这些经营者所知晓的?近日,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责人朱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某置业公司销售经理陈某因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处罚金9000元。

          法院查明,朱某与陈某在房地产营销中结识,2020年4月,陈某将其在某售楼部担任策划经理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业主个人信息出售给朱某,非法获利共计8500元。2020年4月至2020年12月,朱某将从陈某及尚某、南某(均另案处理)处购买及获取的8个住宅小区的业主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非法获利共计4.65万元。

          案发后,朱某与陈某退交违法所得,均认罪认罚,法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被告人朱某、陈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证据及量刑建议均不持异议,并且签字具结。

          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陈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两个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朱某、陈某经侦查机关电话通知后,自行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认定为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陈某已退交犯罪所得,量刑时可从宽处罚。经三门峡市湖滨区司法局调查评估,认为被告人朱某具备社区矫正条件,根据其犯罪情节,依法可以适用缓刑。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本案主审法官刘伟表示,所有出售、提供、窃取、交换、购买、收受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达到一定标准,都可能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同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不仅严重侵犯公民个人隐私,扰乱公民生活,还可能成为诈骗等不法分子犯罪的工具,社会危险性极大,应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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