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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约期间赠送汽车 退婚后车款应返还

        2023-01-11 09:18:44来源:法治日报  编辑:纪梦阳

          法治日报记者 梁平妮

          法治日报通讯员 崔存星

          岳先生和林女士于2021年7月确定恋爱关系,随即准备结婚事宜。其间,林女士看中某品牌汽车一辆,落地价格48万元,岳先生表示愿意为林女士购买汽车。同年8月中旬,岳先生向林女士转账47万元,为其购入该汽车。紧接着,双方办理了订婚宴,岳先生给付林女士10万元彩礼。

          此后,双方因矛盾不断导致退婚,林女士将10万元彩礼退还岳先生。岳先生认为47万元购车款也要作为彩礼一并退还,但林女士认为该购车款是双方恋爱期间的一般赠与行为,并非彩礼,不应退回。由于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岳先生诉至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要求对方返还彩礼47万元。在此之前,林女士已将上述汽车以36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案外人。

          法院认为,岳先生的上述出资行为应认定为其以与林女士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的赠与行为,现双方已协定退婚,赠与所附的条件并未成就,故赠与物应当返还。但考虑到案涉汽车系经双方合意后购买,汽车属于消费品,存在较大的折旧损失,且林女士也支付了部分购车款,在双方未能缔结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双方应对车辆的折旧损失承担共同责任。因双方均不申请对案涉车辆的现状进行鉴定,结合车辆购买价格、双方出资情况、车辆折旧等情况,根据公平原则,酌定由林女士返还岳先生车辆售价中的35万元。

          综上,槐荫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林女士返还岳先生35万元购车款。岳先生不服判决,上诉至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法官庭后表示,民法典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同时,法律对于彩礼返还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因此,恋爱期间特别是婚约期间出现的大额财物赠送,如高档汽车、大额转账、名贵物品等,如果当事人的真实意图是为了缔结婚姻关系,属于附条件的赠与,附条件的赠与只有所附条件成就才生效,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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