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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建桥梁发生垮塌 出借资质违法担责

        2023-02-02 09:09:13来源:法治日报  编辑:纪梦阳

          法治日报记者 战海峰

          法治日报通讯员 袁钦明

          近年来,随着建筑业规模的不断发展,建设工程行业竞争越发激烈。由于办理建筑资质的门槛不断变高,难度不断加大,许多自然人通过借用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证书来承接工程项目。这种模式无论对于出借方还是借用方都存在巨大风险,如果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该由谁来负责?近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一起合同纠纷案,判决违法出借建设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查明,2016年11月,黄某某借用A设计公司的名义与某镇政府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承接了一处景观人行便桥工程设计工作,设计费10万元。随后,某镇政府支付给黄某某设计费5万元。黄某某收到5万元后,向A设计公司支付1万元管理费和税费。2016年12月20日,当地社区居委会将案涉项目设计施工图中包含的新建人行便桥的基础部分等工程发包给B建筑公司。

          2016年12月27日,B建筑公司开始进场,在按照设计图纸进行钢结构施工过程中,人行便桥发生突然垮塌。经鉴定,设计图及配套资料不满足设计规范要求系案涉项目发生桥梁垮塌的主要因素,占比70%。随后,法院判决A设计公司承担因桥梁垮塌产生的各项损失658620.98元,退还设计费35000元,并承担诉讼费19468元。A设计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提起本案诉讼,请求黄某某支付其前述经济损失。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A设计公司、黄某某在明知借用设计资质对外签订设计合同以及从事设计事务系违法的情形下共同实施该行为,双方对案涉项目桥梁垮塌均具有过错。A设计公司作为专业从事建筑设计并享有相应的建筑设计资质的主体,仅为收取少量管理费和税费,置借用资质的巨大法律风险于不顾,对案涉设计图未做任何审查,对案涉项目桥梁垮塌的后果具有较大过错,承担80%的过错责任,而黄某某明知借用设计资质系违法但仍以此获利,对案涉项目桥梁垮塌的后果亦具有一定过错,承担20%的过错责任。对应退还的设计费35000元,依据各自享有的设计费利益比例,由A设计公司承担20%的退还责任,由黄某某承担80%的退还责任。案件受理费不属于设计施工图缺陷造成的直接损失,不予分担。

          A设计公司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专业资质应规范管理加强监督

          二审法官表示,建筑设计具有极强的专业性,是工程质量安全的源头,工程设计质量的优劣直接影响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因此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事建筑设计工作必须具有相应的工程设计资质,而资质的取得对于企业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专业设备和业绩成果都有较高的要求。

          根据我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从事工程设计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证书,从事工程设计的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否则不得从事工程设计行为,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也不得出借其资质给不具备设计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本案中,黄某某没有从事建筑工程设计的资质,借用A设计公司的建筑设计资质承揽案涉工程设计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该强制性规定属效力性规定,其行为应为无效。

          本案的关键是行为无效后,对承担损失的过错责任如何划分。A设计公司作为专业从事建筑设计并享有相应的建筑设计资质的主体,允许未取得工程设计资质的黄某某借用其资质对外承揽案涉工程设计,且在收取管理费后亦未对案涉设计图进行审查,导致设计图及配套资料不满足设计规范要求,最终成为案涉项目桥梁垮塌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在建筑设计领域,存在大量有资质企业出借资质、收取管理费的行为,此等乱象不仅会引发民事经济、行政甚至刑事法律纠纷,更是会给社会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危害,司法应予明确否定并加以规制。如支持作为具有建筑设计资质的企业只在收取的管理费比例范围内承担责任,将助长建筑设计领域有资质企业出借资质的不良风气,危害社会公共利益。故二审判决未采纳A设计公司的上诉意见,遂作出维持判决。

          虽然本案桥梁的垮塌仅造成财产损失未造成人员伤亡,但广大的建筑设计公司仍应从中吸取深刻的教训,不要为了贪图利益盲目出借资质,应逐步规范管理和监督机制,加强对建筑工程设计的审查,严禁放任或者故意追求不具备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挂靠自己单位承揽工程设计,最大化的降低人为因素带来的经营风险,否则将付出相应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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